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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項目
項目Bukit Pelali
 
投資者 關係
 

企業管治

 
JBB Build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本公司」)致力達致高水平之企業管治,以保障股東及其他持份者權益。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或「董事」)相信,良好有效的企業管治常規對提升企業價值、制定其業務戰略及政策以及提高其透明度及問責性至關重要。
 
董事委員會
董事會已設立三個委員會,即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公司各特定方面的事務。本公司所有董事委員會均有具體的書面職權範圍,明確規定其權力及職責。
  
審核委員會
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3.21條及企業管治守則第二部分守則條文第D.3.3條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設立審核委員會,並訂明其書面職權範圍。審核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Tai Lam Shin先生、陳進財先生及陳佩君女士)組成。Tai Lam Shin先生為審核委員會主席。

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就外部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作出推薦建議,批准外部核數師的薪酬及委聘條款,及處理與外部核數師的辭任或罷免相關的任何問題;
b)      根據適用標準檢討及監察外部核數師的獨立性及客觀性以及審核程序的有效性;
c)       在審核開始前,與核數師討論審核的性質及範圍以及呈報責任;
d)      制定並實施委聘外部核數師提供非審核服務的政策;
e)       監察本公司財務報表及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季度報告(若獲編製以供刊發)的完整性,及檢討其中所載的重大財務報告判斷;
f)       檢討本公司的財務監控、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g)      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以確保管理層已履行其就實現有效系統的職責;
h)      考慮經董事會授權或自行審議風險管理及內控事宜的重大調查結果以及管理層對此等結果的回應;
i)        如本公司設有內部審核功能,須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也須確保內部審核功能在本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其成效;
j)        檢討本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常規;
k)      審閱外聘核數師的管理層函件、外聘核數師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問題及管理層的回應;
l)        確保董事會將及時回應外聘核數師管理層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m)    就上市規則附錄C1的企業管治守則所載事宜向董事會匯報;
n)      審閱本公司僱員可用以在保密情況下就財務報告、內部監控或其他事宜中的可能不當情況提起關注的安排;
o)      擔任負責監督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關係的主要代表部門;
p)      制定舉報政策及系統,以供僱員在保密及匿名情況下就本公司任何相關事宜中的可能不當情況提請審核委員會關注;
q)      制定政策及系統,以促進及支持反貪污法律及法規;及
r)       制定及審閱本公司的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並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薪酬委員會
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3.25至3.27條及企業管治守則第二部分條文第E.1條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成立薪酬委員會,並訂明其書面職權範圍。薪酬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黃拿督及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Tai Lam Shin先生及陳佩君女士。Tai Lam Shin先生為薪酬委員會主席。
 
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就本公司有關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薪酬政策及架構,以及就制訂薪酬政策設立正規透明程序,向董事會作出推薦建議;
b)      參照董事會制定的公司目的及目標,審閱及批准管理層的薪酬建議;
c)       依據獲授職責釐定或向董事會建議有關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
d)      就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薪酬向董事會作出推薦建議;
e)       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付出的時間及職務以及本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
f)       審閱及批准應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支付與任何失去職位或終止委任有關的補償,以確保該等補償與合約條款一致,如不一致,補償亦須公平及不致過多;
g)      審閱及批准與董事行為不當而將其辭退或罷免有關的補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與合約條款一致,如不一致,安排亦須合理適當;
h)      確保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概不參與決定其本身的薪酬;及
i)        審閱及╱或批准有關上市規則第十七章項下之股份計劃事宜。
 
  
提名委員會
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3.27A條及企業管治守則第二部分條文第B.3條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成立提名委員會,並訂明其書面職權範圍。提名委員會由四名成員組成,包括黃拿督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Tai Lam Shin先生、陳進財先生及陳佩君女士。黃拿督為提名委員會主席。
 
提名委員會之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至少每年審閱董事會的結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並就為配合本公司的企業策略而對董事會作出的任何建議變動作出推薦建議;
b)      制定及審閱物色合資格適任董事會成員的人士的政策及程序,並就甄選候任董事為董事會挑選或向董事會作出推薦建議;
c)       協助董事會制定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
d)      制定及審閱甄選、委任及重新委任董事的政策及程序,該政策須始終圍繞候選人於資歷、技能、經驗、獨立性及性別多元化方面可能對董事會作出的潛在貢獻;
e)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及
f)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繼任計劃向董事會作出推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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